作者:陈希言 人气:28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通常提供以下学生服务与支持:
1. 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类活动和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奖学金与助学金管理:负责评定和发放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3. 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心理困扰。
4. 学生事务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注册、请假等日常事务的处理。
5. 就业指导与服务:提供职业规划指导、招聘信息发布、举办招聘会等,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6. 勤工俭学机会:组织和提供校内勤工俭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
7. 学生组织与社团管理:指导和规范学生社团的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8. 宿舍管理与服务:协调学生宿舍的分配、维护宿舍秩序和解决相关问题。
9. 突发事件处理:应对学生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10. 学生档案管理:负责学生档案的整理、保存和转接等工作。
具体的服务与支持内容可能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有所调整和补充。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通常会提供以下多方面的学生服务与支持策略:
1. 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讲座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学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学业规划咨询、选课指导、学习方法辅导等,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大学学习。
3. 心理健康服务:设有心理咨询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测评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4. 资助帮扶:建立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5. 就业指导与服务:开展职业规划课程、举办招聘会、提供实习机会和就业信息,帮助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实现顺利就业。
6. 学生事务管理:处理学生的学籍管理、宿舍管理、违纪处理等日常事务,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权益。
7. 学生组织与社团指导: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
8.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9.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对学生中出现的突发紧急情况,如疾病、意外事故等,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10. 学生骨干培养:通过举办培训班、工作交流等方式,培养学生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综合素质。
具体的服务与支持策略可能会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电话:025-89680606 。建议您在拨打前注意工作时间,以确保能得到有效的咨询和帮助。
以下为您生成一份较为通用的“南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 南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3.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1.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3.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4.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5.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转专业与转学1.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2.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报学校批准。
3.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4.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休学与复学1.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2.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3.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五)退学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2.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1.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2.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四、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一)校园秩序1.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3.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课外活动1.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2.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3.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五、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1.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授予“三好学生”称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3.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分1.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5.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7.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8.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9.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 本规定由南京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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