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凡祺 人气:8
韩山师范学生的实习自我鉴定通常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1. 实习- 实习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 实习的岗位和主要工作职责。
2. 实习收获-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与提升,例如教学方法、教育技术的运用等。
- 对教育行业和工作环境的了解与适应。
- 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发展。
3. 教学实践- 教学设计与实施的经验和体会,包括备课、授课、课堂管理等方面。
- 对学生个体差异的关注和应对策略。
- 教学效果的自我评价和反思。
4. 工作态度- 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
- 面对困难和挑战时的态度和应对方式。
5. 自我成长- 分析自己在实习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
- 提出针对不足的改进措施和未来发展的规划。
6. 感谢与展望- 对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和同事的感谢。
- 对未来从事教育工作的展望和决心。
7.- 对整个实习经历的简要,强调实习对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韩山师范学院校本部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韩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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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1.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3.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4.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5.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1.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2.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4.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5.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6.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三)转专业与转学1.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2.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四)休学与复学1.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2.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五)退学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2.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3.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毕业与结业1.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1.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3.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5.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6.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建立学生课外活动记录档案,并将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1.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校设立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多种表彰和奖励项目,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3.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二)处分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其他必要内容。
4.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5.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6.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7.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学生申诉1.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4.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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